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执592-1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山晋铁艺装饰部,住所地本市金台区十八孔桥北宝蟠公路一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3MA6XDDHC0A。
经营者黄乖琴,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宝钛路郭家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14765N。
法定代表人王全明,系公司董事长。
宝鸡市金台区山晋铁艺装饰部与被执行人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3民终2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义务人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宝鸡市金台区山晋铁艺装饰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50000股,经评估价值为1677500元,因被执行人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目前,正在审查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303执5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李 凡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