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执异12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山晋铁艺装饰部,住所地本市金台区十八孔桥北宝蟠公路一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3MA6XDDHC0A。
经营者黄乖琴,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委托代理人齐德科,系经营者黄乖琴丈夫,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宝钛路郭家村工业园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14765N。
法定代表人王全明,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金台区山晋铁艺装饰部(以下简称山晋铁艺)与被执行人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浪景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首次执行案号(2020)陕0303执592号,恢复执行案号(2021)陕0303执恢279号】,山晋铁艺对本院对被执行人股权处置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晋铁艺称,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同年9月29日、同年10月24日在阿里拍卖司法平台对绿浪景观所持有的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渭滨农商银行)股权635250股进行一拍、二拍和变卖程序,以目前实际流通的股价进行评估,片面依照评估机构作出的报告书作为起拍价。未对起拍价适当予以降价,导致一、二拍流拍。变卖不应当以二拍流拍价进行,应予降价处置。请求暂缓或中止拍卖,降价变卖。
提供的证据有:一拍、二拍拍卖公告(部分),变卖公告(部分)。
经核查,山晋铁艺与绿浪景观因工程款结算和返还保证金发生纠纷诉讼到本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3民终2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封了绿浪景观在渭滨农商银行的股权,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发布司法网络拍卖公告,拍卖标的为渭滨农商银行635250股权。2014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01142号民事判决书后,绿浪景观不服上诉,对之后终审判决仍不服向陕西高院申请再审。2016年5月6日,陕西高院陕民再54号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2016年11月22日本院重审判决,绿浪景观不服上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2019年9月20日本院再次重审作出(2019)陕0303民初492号判决书,绿浪景观不服上诉后宝鸡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绿浪景观不服终审再次向陕西高院申诉,2020年6月28日陕西高院作出(2020)陕民申1709号裁定书“终结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诉讼原告山晋铁艺因绿浪景观不主动履行最终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绿浪景观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限令期间主动履行义务,2020年4月29日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渭滨农商银行有60.5万股权,对其中550000予以冻结。2020年8月3日启动强制处置程序,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向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发出标的物评估信息以确定标的物司法处置参考价。系统库评估机构汉中四方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评估。评估时该股权共有635250股,评估价1937512.5元。一拍起拍价1937512.5元,二拍起拍价1550010元,变卖价1550010元。
另核查,对被执行人上述股权评估报告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及拍卖程序结束之前山晋铁艺未曾提出过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评估报告及司法拍卖行为提出异议,但应当在法定期间提出。山晋铁艺在本院将评估报告送达后,及拍卖期间并未提出异议,现对该财产的处置一拍、二拍程序已经终结,在拍卖程序终结后山晋铁艺提出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拍流拍后因山晋铁艺不同意以二拍流拍价变卖相关财产,并要求本院以异议监督程序降低处置财产变卖参考价,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被执行人相关财产进入变卖程序进行处置,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会以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意见随意确定变卖参考价。本院对被执行人相关股权拍卖程序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网拍规定》进行,不存在侵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山晋铁艺装饰部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文
审判员 李伟
审判员 李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