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61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众森园林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16号创业大厦B座8层A6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众森园林营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2053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249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49000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金额总和以3249000元为上限。现西安众森园林营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人的解除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保全人***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249000元的冻结或价值3249000元其他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 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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