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24财保4号
申请人:陕西文腾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尚村镇张寨村马寨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B0QBW45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众森园林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1号竹园天寰国际2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7832386B。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文腾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众森园林营造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7204××××5553账号、兴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456010100100××××账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含光路支行961007010036××××账号、交通银行西安城南支行6113××××6578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西安纺织城支行3700××××6064账号、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806010001421××××账号,以上财产之和以319970元为限。申请人陕西文腾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对陕西文腾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文腾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众森园林营造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7204××××5553账号、兴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456010100100××××账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含光路支行961007010036××××账号、交通银行西安城南支行6113××××6578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西安纺织城支行3700××××6064账号、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806010001421××××账号,保全金额之和以31997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元(申请人已预交),诉讼中一并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