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延安佳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陕西金平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1民初59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3年12月22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3********。
被告:陕西金平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47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延安佳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66000X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金平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延安佳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娜
书 记 员 孙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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