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94号
申请人:陕西金平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21号1-108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金平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与环湖路交口泊岸家园8幢10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金平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金平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金平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金平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44305.43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2)陕0103民初2807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