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终2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李宗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涛,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世玮,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清香,女,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从亭,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上列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青,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玉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斌,男,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山,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涛、梁世玮、张清香、张从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临沂分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鲁1312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东宏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以及是否存在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移送破产等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鲁1312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万法宝
审判员 田开玉
审判员 姚玉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