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鲁1302执1908号
(2022)鲁1302执恢8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水安路交汇处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宗友,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鲁130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提取了被执行人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35、36号审理案件中应退还的案件受理费177685元,扣除执行费2525元,余款17516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部分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部分结案,本次恢复执行完毕。
特通知结案,余款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另行恢复执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