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67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72381288,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友,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302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08月04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到庭履行义务传票;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
通过以上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无证券交易信息。
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短信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调查结果以及不申请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上述涉案财产,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01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西亮
审判员  朱崇普
审判员  王伟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