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67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2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
码:372801196307282616,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72381288。
法定代表人:李宗友,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1)鲁1302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如无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5558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海龙
审判员 朱崇普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都其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