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51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罗庄区。
被执行人: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72381288,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民终10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如无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24033.8元及利息、**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宗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