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民初200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潇,系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625010828557M。
法定代表人:曹光辉,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强,系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94127782L。
法定代表人:李三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娜,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诉被告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80元,减半收取15890元,原告自己负担。
审 判 长 乔冬梅
审 判 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刘文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满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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