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志丹县自然资源局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96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安赛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诉讼委托代理人:祝堂林,系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三东,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志丹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延安市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625010828434L。
法定代表人:高彦平,系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志丹县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东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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