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安塞中某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03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石卯则村正和园商住楼。
负责人:李海燕,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03月28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107号院,身份证号码:610625196503280771。被执行人:米红红,男,汉族,1977年10月23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杨家岭路56号院1号楼103室,身份证号码:610402197710232712。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圣业大厦1-1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94127782L。法定代表人:叶树仁。被执行人:叶树仁,男,汉族,1975年12月13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合路108号,身份证号码:612732197512130375。
本院在执行陕西安塞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米红红、高健、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树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2021)陕0603执恢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飞
审判员 杜志波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樊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