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荔县众诚工程机械租赁站、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大荔县众诚工程机械租赁站。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大华路发宁停车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23MA6Y4QP27D。
经营者:王涛,该租赁站总经理。
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圣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941277821。
法定代表人:李三东,该公司总经理。
大荔县众诚工程机械租赁站申请执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602民初5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荔县众诚工程机械租赁站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7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90元,执行费5570元。
执行中查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延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大荔县众诚工程机械租赁站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602执恢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秦志鹏
审判员 刘森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国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