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826号
原告:富平县华阳宏运建材厂 。住所地:渭南市富平县。
经营者:张小柱。
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供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三东,职务不详。
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川锦绣园小区项目部。
负责人:郑伟。
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被告:***,男,汉族,住铜川市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平县华阳宏运建材厂与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供公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川锦绣园小区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平县华阳宏运建材厂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平县华阳宏运建材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平县华阳宏运建材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富平县华阳宏运建材厂负担。
审 判 长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符冬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婉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