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川锦秀园小区项目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826号
 
原告:富平县华阳宏运建材厂 。住所地:渭南市富平县。
经营者:张小柱。
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供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三东,职务不详。
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川锦绣园小区项目部。
负责人:郑伟。
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被告:***,男,汉族,住铜川市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平县华阳宏运建材厂与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供公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川锦绣园小区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平县华阳宏运建材厂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平县华阳宏运建材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平县华阳宏运建材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富平县华阳宏运建材厂负担。
 
 
 
审  判  长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符冬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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