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02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
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02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5693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6年8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646元及执行费3754元。2018年7月3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100000元,2018年8月31日之前支付100000元,从2018年9月30日全部支付案件款本金及利息。2、执行费2646元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5日将执行费交到执行局。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费2646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则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执22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