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02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
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02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5693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6年8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646元及执行费3754元。2018年7月3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100000元,2018年8月31日之前支付100000元,从2018年9月30日全部支付案件款本金及利息。2、执行费2646元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5日将执行费交到执行局。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费2646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则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执22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