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6915号
原告: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北区)建设指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28G2K
法定代表人:朱亚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嘉睿、杨浩正,(实习),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51
法定代表人:张新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9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1399.5元。
 
 
审  判  员   陈文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媛媛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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