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23执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64年03月03日生。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7年11月03日生。
被执行人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南关分理处有公司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南关分理处的存款,账号为:26901401040001851.冻结期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南有强
审判员***
审判员常颖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