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6022601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02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安新区X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新生,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0602民初343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如下:由被告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700876.88元及利息(从20186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90元,于支付原告工程款时一并履行。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1219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81221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06022601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演晴利

审判员李强

审判员苏杰



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