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5069

原告***,男,汉族,19741***日出生,延川县村民,现住宝塔区

被告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昌公司),住所地:宝塔区马家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约40岁,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十里铺

原告***与被告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823日立案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信息应当明确,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被告不明确,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O一八年十月二十六



书记员张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