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日出生,延川县村民,现住宝塔区。 被告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昌公司),住所地:宝塔区马家湾。 被告***,男,汉族,约40岁,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十里铺。 原告***与被告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信息应当明确,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被告不明确,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