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府谷县东蓬工贸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2财保56号
申请人府谷县东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韩永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马雄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8月3日出生,住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申请人府谷县东蓬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府山项目的工程款248万元停止支付,并提供担保人闫超名下车辆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被申请人陕西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府山项目的工程款248万元停止支付,并查封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停止支付被申请人陕西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府山项目的工程款248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闫超名下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陕KXXXXX)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利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