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2财保56号之一
申请人府谷县东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村。
法定代表人韩永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马雄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XX月XX日出生,住府谷县XX镇,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府谷县东蓬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陕0822财保56号民事裁定,裁定停止支付被申请人陕西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府山项目的工程款248万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陕西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府山项目的工程款24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利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荣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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