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府谷县龙翔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2民初696号之二 原告:府谷县龙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温李河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建设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龙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龙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保全申请费1012元,由原告府谷县龙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