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581执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功。
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58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韩城市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232248.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84元由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商住楼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韩城市新城区普照中路南侧秦安公司商住楼(面积:821.13平方)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武军
二〇一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