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81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7年11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22224123XY。

法定代表人马建功,男,生于1962年XX月XX日,汉族,住韩城市XX镇XX村XX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58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232248.4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4元由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

2、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大额可扣划存款,亦无车辆登记、企业登记等信息,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

3、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仅查明被执行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商住楼一套,但无法查清未分割的具体部分。故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韩城市新城区普照中路南侧秦安公司商住楼(面积:821.13平方)予以查封,暂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0年6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237032.4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韩城市新城区普照中路南侧秦安公司商住楼进行查封后,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武军

审 判 员 高 翔

审 判 员 王建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