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581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功,男。
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58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501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3元由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20年5月20日本院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
2、2020年5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产已被另案查封,等候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大额可扣划存款,亦无车辆登记、企业登记等信息,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
3、2020年5月29日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0年5月29日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5、2020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请求参与分配。
6、2020年6月22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产已被另案查封,等候处置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再未查控到被执行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5012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产已被另案查封,等候处置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再未查控到被执行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旺纯
审判员  王建玲
审判员  李武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柳少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