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81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2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农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韩城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22224123XY。现地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马建功,系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与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陕058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务款10216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461023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
2、2019年4月3日、5月9日、8月29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小额存款,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冻结,因数额较小且其他案件冻结,未对其进行划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
3、在被执行人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进行了调查,查明该公司现已搬离,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地址。
4、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三户房产和地下车库,经调查均已出售给第三人。
5、2019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6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6、在韩城市交通局调查,无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67、2019823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103183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春荣
审判员车小江
审判员程建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高建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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