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金石.柏朗第1幢1单元11层111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86588T。
法定代表人:杜根齐,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70822K。
法定代表人:郑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41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59467.46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张小瑜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贺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