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民初2474号
原告: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86588T。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4709952500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33元,由原告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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