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6069号
原告: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9元,由原告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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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