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履行长期和解协议通知书

(2021)陕0581执241号

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龙门镇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城市龙门镇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81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市龙门镇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459544.48元;案件受理费15238元,由韩城市龙门镇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韩城市龙门镇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按执行和解协议及时履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