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1522号
原告: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西侧。
法定代表人:吉晓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战荣,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卢晓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强强,北京XXX(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项目拖欠款6,685,772.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29,306.38元(以6,685,772.7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贷款为基础利率,自2018年6月14日暂计至2021年4月14日),共计7,415,079.1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韩城市XX大道二期(XX路XX环XX路)道路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分包被告所承建的韩城市XX大道二期(XX路XX环XX路)道路工程(工程内容:被告提供的道路施工图区域内的工作内容,包括第一部分:二灰碎石、机动车道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及20CM厚石灰土施工;第二部分:非机动车道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路缘石、平石安装砌筑及人工道铺筑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6,043,274.5元。双方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其中1200万元由被告委托业主方代为支付。剩余工程款项按照业主向被告实际支付工程款同比例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完成了所分包的XX大道二期(XX路XX环XX路)道路工程,工程结算的最终价款为22,685,772.78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包含业主方代为支付款项)16,000,000元,剩余6,685,772.78元工程款一直未支付。经过原告的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欠支付工程款至今,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于一审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是基于2017年6月24日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韩城市XX大道二期(XX路XX环XX路)道路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所履行结算形成的工程款给付问题产生的争议,而双方签订的《韩城市XX大道二期(XX路XX环XX路)道路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十七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认为原告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就涉案纠纷约定有仲裁管辖,本案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基于《韩城市XX大道二期(XX路XX环XX路)道路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产生的争议,而该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70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师 青 怀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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