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1民初2506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7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樊婷婷,女,生于1994年11月3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韩城市,系原告***之女,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晓峰,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709973061P。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XX路西侧。
被告:孙大荣,男,56岁左右,1966219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被告:***,男,56岁左右,住陕西省韩城市,1966418612102196604180016
原告***与被告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孙大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春妮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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