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留芳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1民初224号
原告:***,男,生于1950年4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韩城市,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韩城市新城区XX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吉晓峰,男,汉族,生于1969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韩城市XX城XX路XX巷XX号,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留芳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吉武家,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继芳,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留芳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