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3625号之一
原告:***。
被告: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与***、***、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1元,减半收取1,2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