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3625号之一 原告:***。 被告: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与***、***、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1元,减半收取1,2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