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合阳县尚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pt”>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24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合阳县尚德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阳县尚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2017)陕0524民初154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阳县尚德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合阳县尚德置业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义务1800000元及利息920200元(截止2017年8月31日),并负担执行费280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合阳县尚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扣划了203350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201050元,缴纳执行费2500元。另查,被执行人合阳县尚德置业有限公司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除扣划外的案款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8月31日本案下剩本息2491051元暂时无法执行,经征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4执6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雷宏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