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81民初1571号
原告: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797。
法定代表人:刘金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奇,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城市夕阳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7XXXXXX12E。 法定代表人:郭宗文。
本院在审理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城市夕阳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9200元,减半收取1104600元,由原告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师青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