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临潼建长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与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3852号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建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星,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严军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桂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喜良,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西岳华亭售楼部。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建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喜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建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建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临潼区建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建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海龙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海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