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4执保184号
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保全人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1)陕0524民初25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
在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对被保全人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5360以3000000元为上限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11554.36元;对被保全人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XX社XX社账号XXXXXXXXXXXXXXX893 、账号XXXXXXXXXXXXXXX141均以3000000元为上限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分别为147848.87元、646770.55元;对被保全人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账号XXXXXXXX8582 、账号XXXXXXXXXXXXXXX80均以3000000元为上限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分别为42.71元、11394.86元;对被保全人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安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0347以3000000元为上限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10546.68元;对被保全人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3965以3000000元为上限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50193.51元;对被保全人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035以3000000元为上限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5656.34元;对被保全人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177、账号XXXXXXXXXXXXXXX148、账号XXXXXXXXXXXXXXX005均以3000000元为上限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分别为5398.04元、2202.72元、24762.26元,以上实际控制金额为916370.9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524执保18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11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