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2567号
申请人: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姚晓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797。
法定代表人:严军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行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现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