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泌阳县广兴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81民初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泌阳县广兴石材厂。
法定代表人:余耿嵩,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诗炳,湖北云企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泌阳县广兴石材厂诉被告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9)陕0581民初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行的银行存款5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原告泌阳县广兴石材厂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行的银行存款5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师 青 怀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金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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