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3626号之一
原告:***。
被告: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19元,减半收取5,50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