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兴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2民初1480号
原告:华阴市兴业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
经营者:***,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阴市兴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华阴市兴业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阴市兴业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阴市兴业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6元,减半收取2233元,由华阴市兴业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员 佳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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