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81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省韩城市顺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韩城市顺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81民初101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被告陕西省韩城市顺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下欠原告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本金340万元,利息40万元,合计380万元。被告陕西省韩城市顺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50万元(本金10万元,利息4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30万元;剩余300万元于2024年3月起每月25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30万元至款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陕西省韩城市顺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累计两期未能按时支付约定款项,原告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清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未付清的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7.4%支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三、原告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被告陕西省韩城市顺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款项后,依据实收金额向被告陕西省韩城市顺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相关发票。四、原、被告双方就此建设工程合同再无其他争议。五、本案案件受理费52453元,减半收取2622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226.5元,由被告陕西省韩城市顺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陕西省韩城市顺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5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4)陕0581执114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