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6920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7187103X,住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东方**16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6395014E,住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中纬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民再160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暂无法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00472.48元及利息、**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宗坤 审判员  杨振寰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