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465号之一
申请人:李正得,男,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新华一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2年1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申请人:江余来,男,197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申请人李正得与被申请人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余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李正得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余来价值1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余来价值12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李正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