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1民初808号
原告: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龙盛华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特色小镇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经济开发区澳**大道与华盛路交汇处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特色小镇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原告****特色小镇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鲁1321民初645号,2023年2月9日立案】涉及同一建设施工合同,存在密切关联。为便于查明事实,确定各双方的具体责任,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鲁1321民初64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