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雷泽实业有限公司、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10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雷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火炬城4号楼西跨1层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新华一路中段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 再审申请人山东雷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华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民终6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雷泽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雷泽公司所主张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与其上诉理由基本一致,原审法院已做了详细阐述,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均无不当之处。综上,雷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雷泽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