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量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6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子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弘一,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量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忠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治,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娟,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量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7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51元,减半收取为3425.5元,由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雪晴
审判员  姬 钊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燕